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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招聘教师简章

2015-03-20 09:27:44 字号: | |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南京市行政学院

  2015年上半年公开招聘教学科研骨干

  和专职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党校大规模、高质量培训干部的需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的有关精神,我校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学科研骨干和专职教师,招聘简章如下:

  一、单位简介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是中共南京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干部和初中级公务员的学校,是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南京党政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南京市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新校区位于仙林科学城,坐落在风景秀美的灵山脚下,是一个依山傍水幽静宜学的干部教育培训胜地。

  二、招聘职位

  1、教学科研骨干

  招聘经济学(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专业、党建专业、社会学专业、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的教学科研骨干。

  2、专职教师

  招聘社会学、党史党建、政治学等专业专职教师。

  (以上职位招聘人数5-10人)

  三、招聘条件

  1、教学科研骨干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近五年在本专业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质量较高的学术专着;

  (2)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或省市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3)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与较强的组织科研能力;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2、专职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党校工作和干部教育事业;

  (2)理论功底扎实,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科研能力,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方向,在2015年7月30日前毕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2、报名材料:

  应聘者须提供个人简历、硕士研究生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及聘书复印件,科研成果目录、2-3篇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灵山北路190号南京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邮政编码:210046     联 系 人:任老师

  联系电话:025-86752049;手机13390778991

  电子邮箱:njdxzzrsc@163.com <mailto:njdxzzrsc@163.com>

  (二)资格审查

  根据各招聘岗位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试讲人选,资格审查的结果将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通知本人。

  (三)试讲

  1、试讲时间为5月9日,地点在南京市委党校。

  2、应聘人员参加试讲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高级职称资格证和聘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3、试讲由我校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确定试讲题目,提前一周通知试讲者准备,专家评审组根据试讲者试讲的内容进行现场提问,现场评分。

  4、综合评定。根据试讲者个人的试讲成绩、学术成果、个人素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岗位招聘数1∶1确定体检和政审人选。

  (四)体检

  1、体检由我校组织实施,按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

  2、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政审

  1、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我校按有关规定组织政审。

  2、政审主要考察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复查其资格条件。

  (六)公示

  体检、政审均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在中共南京市委党校网(http://dx.nanjing.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结束后,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根据情况办理调动或入职手续。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和南京市规定的事业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等相关待遇。我校给予教学科研骨干15万元、博士专职教师8万元、博士后专职教师10万元安家费;未成家的,提供公寓住房。被录用人员,凡拥有省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并保证其最终科研成果归属本校的,将给予最高15万的配套科研经费,同时享受本校科研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南京市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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