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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余姚市面向研究生招聘卫技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条件

2015-12-12 00:00:00 字号: | | 推荐资料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教材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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