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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招聘检务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公告

2016-06-27 15:02:03 字号: | |
  因工作需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务辅助人员和书记员,派遣从事检务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计划公开招聘检务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共计5名。具体招聘职位和名额见《招聘检务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和范围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符合职位要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二)招聘范围

  所招聘人员限泸州市辖区内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三)政治素质较好,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应聘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或违法劣迹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辞退的;

  5、有其它不良行为,且不宜从事警务、检察辅助工作的。

  (七)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的具体范围、对象、学历要求、条件等详见《职位表》(见附件)。

  四、报名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6年6月24日—6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周六、周日除外。)

  报名地点: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均由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组织。

  五、资格审查

  (一)应聘人员如实、准确填写《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务辅助人员、书记员报名表》的各项内容,同时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一张。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应聘人员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和应聘资格。

  (二)需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退役士兵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自己有关特长及获奖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政审材料。应聘人员应在当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等环节,且在招聘工作的任一环节中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六、笔试、面试

  初审合格,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参加招聘笔试、面试。

  七、体能测评

  报考检务辅助人员的应聘人员,面试合格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八、体检

  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名次先后等额进入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应聘人员承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要求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体检合格方可择优聘用。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将组织专人进行政审考察。对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岗前培训、试用期、待遇及签订合同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拟聘用的检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为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为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为每月1900元(含个人应交五险一金)。拟聘用检务辅助人员、书记人员全部与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到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相应部门和岗位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好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所有。

  附件:

  1、《招聘检务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

  2、《招聘检务辅助人员、书记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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