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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央级部门职能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09-22 16:50:47 字号: | | 推荐课程 公务员考试网官方指定备考课程——必胜课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称最高人民检察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义“法律”中的一种。
 
  【职责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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