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本月起调整公务员因公伤亡待遇由单位支付
本月起,深圳调整机关公务员等公伤待遇,他们的公伤待遇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公伤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经市政府同意,深圳调整本市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公伤有关事宜。市人社局和市财委联合发出有关通知。
通知规定,机关公务员、机关老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公伤(亡)范围、申报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公伤认定、待遇核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负责。
另外,这些人因公伤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相关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本人工资”。其中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执行,但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本通知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尚未完成公伤认定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完成公伤认定的,本通知执行后新发生的公伤待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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