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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533)

2018-09-27 13:17:58 字号: | | 推荐课程:必胜技巧

1.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A项应是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排除。B项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排除。D项,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可以要求撤诉。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解析:

(1)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3)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诉。(4)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5)审理原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

3.答案:

解析:

在纠纷解决制度中,和解只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案件的处理达成意向,不存在居中协调方,且和解可以在纠纷解决的任何一个环节下进行。这种和解可以反悔,无强制力。

题中的调解,应该单指民间调解,即存在于民间的调解委员会。这种调解一般是在诉讼进行前进行,对诉讼的提起不具有排斥效力。调解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公权力,其调解的达成也基本上有赖于当事人的合作和诚意,无强制执行力。

仲裁的居中方是仲裁委员会,这种组织也不具有公权力,但是他的仲裁结果却对诉讼有排斥效力,即有仲裁就一般不允许再提起诉讼,仲裁书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而法院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必然表征了国家意志的介入,其判决和裁定也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本题的 B 项为干扰项,其实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解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题意,中国内一方的李某向居住国外的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其住所地A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故选A。

5.答案:

解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送达一般有六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二是留置送达。三是委托送达。四是邮寄送达。五是转交送达。六是公告送达。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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